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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9-01-31 浏览次数:1273次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2018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工程建设行业开启高质量发展新时代,规范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是经中共中央、国务院确认设立的工程建设领域跨行业、跨专业的国家级质量奖。

第三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弘扬“追求卓越,铸就经典”的国优精神,倡导提升工程质量管理的系统性、科学性和经济性,宣传和表彰设计优、质量精、管理佳、效益好、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获奖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倡导的发展方向和政策要求,综合指标应当达到同时期国内领先水平。

第五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境外工程)均可以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

第六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施企协)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七条  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项目应为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完整使用功能的新建、扩建和大型技改工程。

第八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包括下列工程:

(一)工业建设工程;

(二)交通工程;

(三)水利工程;

(四)通信工程;

(五)市政园林工程;

(六)建筑工程。

前款工程具体评选范围见附录1。

第九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国内外使、领馆工程;

(二)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

(三)工程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工程;

(四)已正式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的工程。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十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获奖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程序合法合规,诚信守诺;

(二)创优目标明确,创优计划合理,质量管理体系健全;

(三)设计水平先进,获得省(部)级优秀设计奖或中施企协组织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优秀设计成果;

(四)获得工程所在地或所属行业省(部)级最高质量奖,具体名单见附录2

(五)科技创新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科技示范工程;

(六)践行绿色建造理念,节能环保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

(七)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四年以内。其中,住宅项目竣工后投入使用满三年,入住率在90%以上;

(八)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

第十一条  具备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条件且符合下列要求的工程,可参评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

(一)关系国计民生,在行业内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

(二)设计理念领先,达到国家级优秀设计水平;

(三)科技进步显著,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

(四)节能、环保综合指标达到同时期国内领先水平;

(五)质量管理模式先进,具有行业引领作用,可复制、可推广;

(六)经济效益显著,达到同时期国内领先水平;

(七)推动产业升级、行业或区域经济发展贡献突出,对促进社会发展和综合国力提升影响巨大。

第十二条  参与中施企协组织的全过程质量控制的工程项目,按照“同等优先”原则评选。

 

第四章  申报要求

第十三条  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企业。申报时应由一个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或施工单位)主申报,其他单位配合。

第十四条  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行业工程建设协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筑业(工程建设)协会;

(三)经中施企协认定的国务院国资委监督管理的中央企业或者其他机构。

前款所指推荐单位名单见附录3。

第十五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的推荐遵循下列程序:

(一)推荐单位按照中施企协分配的名额摸底调查择优推荐。

(二)推荐渠道:

1、工业、交通(公路除外)、水利和通信工程按所属行业推荐;

2、市政、建筑和公路工程按地域推荐;

3、经中施企协确认的中央企业所属的建设工程可以通过集团总公司推荐。

跨行业和跨地区推荐的,中施企协秘书处将征求所属行业或所在地推荐单位的意见。

(三)推荐单位对工程申报材料(内容见附录4)进行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出具推荐函,统一报送到中施企协秘书处。

 

第五章  评审机构和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审机构包括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和中施企协会长办公会。审定委员会由行业权威质量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3名,委员若干名,主要职责是评审并推荐国家优质工程奖候选项目。中施企协会长办公会决定国家优质工程奖项目。

第十七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审。中施企协秘书处组织专家对国家优质工程奖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二)复查。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复查。专家组复查后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复查报告,并汇报复查情况。

(三)评审。召开国家优质工程奖评审会议。协会秘书处向审定委员会报告初审及现场复查情况。审定委员会通过评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达到参会评委二分之一票数的工程确定为国家优质工程奖候选项目。金质奖候选项目得票数应达到参会评委的三分之二。

(四)审定。中施企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达到参会评委二分之一票数的工程确定为国家优质工程奖。金质奖项目得票数需达到参会评委的三分之二。

第十八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获奖项目在中施企协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间社会各界无异议的工程,正式授予国家优质工程奖。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九条  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由中施企协予以表彰,授予奖杯、奖牌和奖状。表彰对象为获奖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条  各行业(地方)建设(建筑)协会和企业可根据本行业、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工程情况和相关资料,出具虚假材料的,取消评选资格。

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复查专家组的现场复查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不得超规格接待,若有违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警告,或者取消评选资格。

第二十二条  复查专家、评委及秘书处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秘密,廉洁自律,认真工作。未经中施企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身份进行与之有关的非组织活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警告,或者取消相关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已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工程,若发现质量问题,由中施企协组织专家进行鉴定,若情况属实,将取消国家优质工程奖称号。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施企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16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附录:1、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范围

2、省(部)级最高工程质量奖名单

3、国家优质工程奖推荐单位名单

4、国家优质工程奖申报材料要求

附录1.doc

附录2.doc

附录3.doc

附录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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