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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威海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海市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weihai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WHCI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本市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等建筑业活动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切实维护企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动科技进步,团结建筑界各方面力量,共同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按照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要求,建立健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推动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实现协会规范健康发展。

第六条 本团体行业管理部门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机关是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管理机关是威海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威海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威海市海滨南路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开展建筑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发布工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行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为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服务;

(三)制定行规行约及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协调发展;

(四)为会员企业提供国内外本行业市场信息,提供法律咨询、管理咨询、业务指导;

(五)组织本行业的培训会、展览会,组织会员企业与国内外相关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承接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与建筑业相关的社团法人和行业组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建筑业活动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建筑构配件及设备生产、加工、租赁、销售企业,建筑教学、科研单位、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秘书处登记备案;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通过协会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四)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各种业务、技术资料和信息服务;

(五)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关心协会工作,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依照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期满后不得延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秘书长(聘任制)、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秘书处重大事项提案;

(十)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因工作需要继续留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任期与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二十九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协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协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协会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三十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选任秘书长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三十一 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团体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会员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十二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9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十三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十四 监事可以对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协会承担。

第五章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 本团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分支机构是本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团体开展活动、承办本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三十六 本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三十七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不得单独冠以 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三十八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过2届。

三十九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团体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条 社会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市级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 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 本团体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山东省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七 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八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本章程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十四条 终止前,须在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0年9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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